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