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