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