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发现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