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举办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宜的当事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