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建筑已经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实施遗址保护。已经毁坏的历史建筑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在异地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