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的历史建筑,因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的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范围外的历史建筑,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实施有效保护,为更有利于保护需要迁移的,应当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对历史建筑实施迁移保护的,实施单位应当编制迁移方案,做好测绘、文字、影像等资料建档工作,妥善保管历史建筑构件。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