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从历史建筑保护经费中给予补助。

经政府补助维修的历史建筑出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出售历史建筑的收益中收回补助资金,用于其他历史建筑的保护。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