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抢救性措施,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维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