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建筑因损坏需要维修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维修方案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维修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历史建筑维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工艺技术,保持历史建筑的原有形制、结构和工艺。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