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责任书中应当载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下列义务:(一)保持历史建筑原有的体量、立面和色彩;(二)保护历史建筑的传统空间格局、外貌特征和特色装饰的完整性;(三)保障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四)保障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五)实施历史建筑的日常维护;(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