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自接到受赠单位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为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