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捐赠兴办的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