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台湾同胞捐赠应遵循捐赠人自愿和受赠单位自用的原则。

捐赠人对捐赠的方式、数额和受赠对象有自主权,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有检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台湾同胞意愿索取捐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