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台湾同胞捐赠的指导和管理。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的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