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捐赠,是指台湾同胞自愿无偿为我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工农业生产设备捐赠款、物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受赠单位,系指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和事业机构。国家机关不得接受供本单位自用的台湾同胞捐赠,用于前款规定范围的捐赠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