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台湾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履行捐赠意愿书或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证实现捐赠的目的,并应向捐赠人反馈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