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捐赠兴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讲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所需土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属于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项目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