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将在我省投资经营所得的利润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在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