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台湾同胞捐赠的款项,受赠单位应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规定专款专用。捐赠现汇的,在指定解汇银行办理结汇;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解汇,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现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