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