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