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六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