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六十二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