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六十一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