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