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六十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