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五十九条有效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