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