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五十八条有效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