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二节 投标第三十八条有效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