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