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二节 投标第三十五条有效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