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二节 投标第三十六条有效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