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二节 投标第三十四条有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