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