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节 招标第三十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