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