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节 招标第二十八条有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