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节 招标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