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

(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

(六)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九)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十)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数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