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节 招标第二十四条有效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