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第十九条有效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