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