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