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