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