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二条有效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