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十一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