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一)移送案件通知书;

(二)证据材料;

(三)依法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财物清单,暂扣、封存的物品和其他赃款、赃物及清单;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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