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第十条有效案件移送时,移送机关应事先通报接受移送机关,并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移送机关印章后随案送达接受移送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移送的理由;(二)移送机关和接受移送机关名称;(三)随同案件移送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四)移送案件通知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