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第八条有效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应由行政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处理的,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后认为尚需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主管机关或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一)移送案件通知书;(二)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书;(三)证据材料;(四)暂扣、封存的物品和非法所得清单;(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