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第七条有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认为尚需给予政纪处分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一)移送案件通知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三)证据材料;(四)依法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罚款的财物清单;(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