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受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应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一)移送案件通知书;(二)治安处罚决定书副本;(三)摘录或复制的主要证据材料;(四)依法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罚款的财物清单;(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